作者:詹建军律师
王子湘贩卖毒品被公安局刑事拘留逮捕,因案件复杂,毒品数量巨大,涉案人员众多,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本案被告人共有十七人,其中还有两个非常年青的傣族姑娘,高挑的个子,窈窕的身材,特别引人注目,她们在起诉书上排名顺序第三和第五。
我的被告人王子湘,起诉书上排名第四,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多次参加运输贩卖毒品,运输贩卖海洛因480克。詹建军律师在看守所会见他时,他表现出有些委曲的样子。
他问我:“詹律师,你说我还有没有救(能不能活)?”
我问他:“对起诉书指控的运输贩卖毒品事实有没有意见?”
他回答:“当然有。”
我问他:“哪些地方有意见?”
他反问我:“詹律师,你在法院看过材料,材料上怎么写的?”
我就起诉书指控的四次涉嫌运输贩卖海洛因的犯罪行为询问他,他回答说,都不是事实。
我带着一些问题重新到法院阅卷,本案的起诉材料竟有50多公分高。本案犯罪团伙人员多,团伙成员交*作案,审查案卷材料特别困难。比如说,一个犯罪团伙作案,每一次犯罪行为有五人参加,每个人对这次犯罪行为的供述前后有七次,那么你就得把五个人共35次供述笔录详细地进行审查,从每个人每次供述的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情节、犯罪对象等等进行分析比较,求出真伪。这个犯罪团伙如果作案四次,你就得对他们的一百多次供述笔录进行审查分析研究。尽管我在生活中常常丢三忘四,走错家门,但我的专业记性较好,浩瀚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判例常常过目不忘。
通过艰辛地查阅研究案件材料,我突然顿悟道:被告人王子湘运输贩卖海洛因480克是推算出来的,而且推算错误。比如:本案第一被告人供述,王子湘曾多次帮他销售海洛因,前后大约帮他销售了120克海洛因;江苏省杨州市某吸毒人员向公安作证,一年期间,前后向王子湘购买了大约80克海洛因毒品;本案另一名被告人供述,王子湘陪他去云南省昆明市进购过一次毒品海洛因,大约200克,王子湘没有参加销售;另一名吸毒人员供认,曾请王子湘帮忙购买大约50克海洛因;还有一名吸毒人员供认,曾从王子湘那里购买大约50克海洛因毒品。这种推算的结果是不确定的:
一、从吸毒人员供述上看,前后从王子湘处购买了160克海洛因毒品,而王子湘仅仅帮第一被告人销售了120海洛因毒品,另差40克海洛因毒品来源何处?
二、这些毒品数量都是通过涉案人员的回忆认定的,在各被告人的分次供述中,毒品数量前后不一,被告人与被告人之间的供述出入较大,难以自圆,这些回忆的可*性程度究竟有多大?
三、五百克海洛因有谁见过?
庭审进行了整整两天,这两天正值江南三九寒冬之际,市中级人民法院那间大审判庭里,足足坐满了五百多人旁听,有被告人的亲属,也有政法院校组织的学生,还有公、检、法机关的代表。审判大庭里没有暖气,被告人被冻得倦缩着一团,詹建军律师们坐在辩护席上,也冻得抖抖数数。
一个多月后,一审判决送达给詹建军律师,十七个被告人中前六个被判处si刑,决定执行,其中有我的被告人王子湘。
王子湘委托我上诉,二审判决改判王子湘si刑,缓期执行。而那两个傣族姑娘却青春永逝,悔离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