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熊国斌,刘玉生与受害人陈中华过去曾在新疆某监狱服刑,刑满释放后熊国斌、刘玉生先后回到原籍湖南省衡阳市,受害人陈中华回到湖南省长沙市。
2004年月日被告人熊国斌、刘玉生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自越境去越南,购买了一支五四手qiang及10发zi弹偷渡回到衡阳市,二人准备抢劫公路上一个收费站。因当时无下手机会,转而寻找新的抢劫目标,正在这时,曾与熊、刘二人同在新疆服刑的狱友陈中华从长沙市给该二人打来电话,问可以找到“白粉”(海洛因)吗?二人随即答应有货,需带现金二万元提货。
受害人陈中华如约而至衡阳,当天晚上大雨滂沱,电闪雷鸣,受害人陈中华做梦也没有想到,过去的狱友会在这个晚上要了他的性命。第二天清晨,雨停雷静,太阳从东方升起,被大雨洗刷后的万物是那样清新,早行的人在郊外一条专用铁路线上发现了受害人的尸体。
经法医鉴定,受害人死于枪击,子弹从他的左耳朵后侧射入,从右额头处穿出,为致命伤。
不久,凶手熊国斌、刘玉生被警方拘捕,经检察机关预审后,移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詹建军律师2004年月日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被告人刘玉生辩护。
本案调查和辩论的焦点是:两被告中到底是谁开枪杀死受害人的?
被告人熊国斌供述:是刘玉生开枪打死受害人的。
被告人刘玉生供述:是熊国斌开枪打死受害人的。
公诉人指控的证据不充分:
1、缺少作案工具手枪,二被告人一致供述作案后,手枪扔进湘江河里;
2、受害人左耳朵后侧的枪弹射入孔周围,没有留下任何残留的火药和灼迹,因为大雨把一切都冲洗得干干净净。
刑警们没有查明是谁开的枪,检察机关公诉人也没有查明是谁开的枪。在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里和检察机关公诉人的起诉书里,都没有指明是谁开的枪这一事实。他们的一致看法是:反正受害人是他们二个人杀害掉的,谁开枪,谁不开枪没有多大意义。
作为辩护律师,詹建军律师对到底是谁开枪杀害受害人的事实有着极大的兴趣。詹建军律师反复研究分析了公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通过心理痕迹分析法从子弹飞行角度、射击的位置、被告人熊国斌的供述材料等案卷中找出了相关的证据,充分证明:射杀受害人的那颗子弹是被告人熊国斌开枪射出的。
法庭上,詹建军律师运用道德心理学的规律,启发教育被告人熊国斌如实供述,最后熊国斌当庭承认是自己开枪射杀受害人的。
本案辩护意义不以被告人处刑轻重而改。它的意义在于辩护律师运用了自己的聪明才智和渊博知识,查明了公安、检察机关没有查明的事实,还事实一个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