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承包经营权有物权性质,是指承包人对承包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享有占有土地自己使用、收益和在一定范围内处分经营权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称村民。村民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基于成员权,每个村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都享有承包经营权。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农村福利性质,不论长幼男女,凡村民人人有份,且每人一份,它是村民赖以生存的民事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属于国家所有而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土地的概念是广义的,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面等。
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民集体对该土地享有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村民,村民就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国家允许农民集体产使用,农民集体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的使用权发包给村民,村民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
村民通过土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质,是一种用益物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长期性、稳定性,村民可以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放心的投放,精心耕作,换得丰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