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作风的要素
我们把审判作风作为诉讼主体心理产生、变化和发展的一个背景因素,即法治环境因素之一,并与审判水平等问题同等对待,是由于法院或者法官的审判作风不仅对社会公众和诉讼主体心理具有明显影响,而且其本身反映了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法制建设和法治状况。审判作风也由一系列要素组成,探讨审判作风的诸要素,须从法官个人和法院整体两个方面进行:从法官个人角度看,审判作风主要反映在法官办案中其自身的法制观念强弱,廉政意识和质量、效率意识有无等三个方面。一个作风过硬的法官首先应有极强的法制观念,时时处处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追求司法公正,以严格的程序操作和实体把握为社会服务;应当自觉抵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不正之风,坚决捍卫法律的严肃性和审判公正性,保持自身的廉洁和自律。廉政观念是法官个人作风的一个重要要素,它反映在具体的行动中,必须不为金钱和其他个人利益所动摇,并将此作为自身是否具备高尚职业道德的最高标准。将廉政作为与勤政并重的一项内容,如严守审判纪律、雷厉风行、追求高质量和高效率等,这些是法官工作的终极目标和衡量其政绩的重要标志。保证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审判效率,完成目标任务,不仅是法官作风的内在要求,也是全社会和当事人所期望的。
法院整体审判作风的诸要素:一是领导者的作风,二是全员普遍的工作作风,三是廉政建设和执法执纪监督的力度。其中,廉政建设状况在法院审判作风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反腐倡廉是一个世界性话题,也是任何一个审判机关的重要工作任务。法院的廉政状况是全社会最为敏感和关注的问题,它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自律、自制、自爱、自尊和对外形象好坏。法院是人民群众诉苦讲理的地方,去除自由主义、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和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才能树立良好的形象,保持较高的声誉。
审判作风对诉讼心理的影响
过硬的审判作风,不仅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需要,更是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各种权利得以有效保护和实现的前提。作风散漫、敷衍办案;自我中心、自由主义、不服纪律约束;官僚主义作崇,脱离基层群众,不问社情民情;金钱至上,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等,必然影响当事人及其他主体的心理使之发生畸变,产生心理障碍和心理压力,从而把正常诉讼活动引向歧途。现实中不同程度存在的上述现象,已经使相当部分当事人对法官产生这样那样的不良心理定势。一些当事人出于不良诉讼动机,以合法的形式实现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他们甘于为之付出一定的代价,使法官先入为主,偏听偏信,最后偏判。有时,尽管诉讼动机和目的无不合理之处,但为了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达到让法官公正办案和依法裁判的目的,居然也不惬代价请客送礼,形成双方当事人为争讼变为“争送”的不正常状况。
与审判水平的低下相比,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审判作风不良和职业道德沦丧怨愤更大,其原因是它属于司未能腐败的范畴。有法不依、贪赃枉法,戏弄、盘剥当事人,并不比业务素质低下在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心理上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压力小多少。主观上明知故犯与客观上不知、不懂或能力有限造成的审判质量低下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特别在司法领域的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徇私枉法等,破坏了法律权威,损害了法院声誉,玷污了法官形象,对诉讼心理具有直接误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