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门是国务院为行使管理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务,根据法律而设立的具有特定职能范围的一系列机构,按照其职能或性质可分为四个部分:(1)职能部门,包括各部、委员会、署、行,如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等。(2)直属机构,包括各局、署,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3)办事机构,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如由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海洋局、由国家发改委管理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此外,国务院还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了一些非常设机构,如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中央森林防火指挥部等。国务院的非常设机构,一般来说没有管理日常行政工作的权力。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国务院也会授权这些机构进行行政管理,如授予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无线台、站的权力。
国务院各部门是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工作部门。如果按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实行复议”的原则,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由国务院来进行复议管辖。但是,国务院不同于地方人民政府,它主要是制定方针政策,从宏观和全局的角度处理行政事项,一般不承担大量的具体事务性工作。考虑到国务院的性质、地位、职权的特点,《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鉴于国务院应当对各部门的行政复议行为进行监督,《行政复议法》又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同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究竟是提起行政诉讼还是申请国务院裁决,要由申请人自己选择。但是,申请人不能既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而只能选择其一。如果申请人选择了向国务院申请裁决,那么国务院作出的裁决就是最终裁决,申请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