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23日,某地发生一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被害人林某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时被一辆从后驶来的小货车撞倒,肇事车辆逃逸。当地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赶到现场后,没有立即将林某送往医院,而是在现场勘查完毕后,才用警车将林某送往医院抢救。林某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林某的妻子认为,公安机关不及时履行职责的行为造成了林某的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哪些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行政赔偿?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由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下列这些人都有权提起行政赔偿:
(1)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中的相对人,是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承担者。如果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当事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2)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或因伤失去行为能力的,春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请求国家赔偿。如未满18周岁的当事人应由其父母代其申请国家赔偿。
(3)交通事故当事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请求赔偿。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嘲笑经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从请求国家赔偿的角度来说,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具有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是指继承人以外的,依*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亲属,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亲属。这晨所谓的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当事人死亡,与其有抚养关系和亲属有国家赔偿请求人资格。
(4)车辆所有人。车辆所有人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单位。如果是单位,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国家赔偿请求人。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