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于2002年8月30日购买了一套家庭音箱设备,2003年5月间出现漏电、麻手,而且使用时间稍长一点就有焦糊味儿。于是拿到维修点进行维修,修好后维修点说要收取手续费,学生姚某认为商品尚在保修期内,应该免费维修、更换,不同意交费。维修点声称保修期承担三包责任时只是材料费免费,并未说手续费免费,如果姚某不交则留置该套家庭音箱。问:该维修点收取材料费进行保修的做法正确吗?家用视听商品修理者对三包的家庭音箱等家用视听商品,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和义务?
依据有关规定,对于实行“三包”的家庭音箱等家用视听商品,修理者应当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因为依据《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7条第(四)项规定,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生产厂家按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提供给修理者,所以法律作出三包有效期内由修理者免费修理的规定,这里的免费不仅包括修理用的材料由生产商提供而免费,而且修理者所付出的修理技术服务也免费。因此本案的维修点的做法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